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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(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表示,根据警示函,鸿博股份(维权)有限公司(代码:002229,简称:鸿博股份)涉嫌证券虚假陈述,部分股民已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。(厉健律师专栏)

案情回溯,2024年4月15日晚,鸿博股份发布《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》。公告显示,福建证监局查明,鸿博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,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(简称净利润)为盈利3,740万元至5,610万元,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(简称扣非净利润)为盈利2,840万元至4,260万元。2024年4月13日,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,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,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,000万元至5,800万元,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,500万元至7,500万元。鸿博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。

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,索赔范围包括:投资差额、佣金、印花税损失。

“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索赔。”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,暂定:在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鸿博股份股票,并在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,可以索赔。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。(鸿博股份维权入口)

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、股票对账单原件(2024年1月1日至今)、详细联系方式。

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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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韦子蓉